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特别是涉及到卡车的转让,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纳税事项以及办理流程。以将两辆从事货物运输用的卡车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为例,其中一辆是以前购进的,没有抵扣进项税,另一辆是年初购进的,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那么,转让旧机动车增值税该如何计算缴纳呢?
首先,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机动车属于特殊商品,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的不同,二手车交易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对于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年初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卡车,则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具体到以前购进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在过户及发票等问题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且《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缴纳时不能扣减手续费和评估费,而应当根据《二手车发票》中的价款直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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