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案件通常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而是由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当交警部门完成对案件的调查之后,会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侦查,并且会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完成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后,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可以视案件复杂程度延长审查期限。
当检察院完成审查起诉之后,案件将被移交给法院进行审判。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没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案件也不会直接由交警部门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