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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警进行调解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希望交警进行调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然后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对于非机动车无牌无证出交通事故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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