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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您需要了解如何选定合适的管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事故发生地法院,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应按照其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该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一方逃逸,根据法律规定,逃逸的一方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过,如果能够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逃逸方会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如果逃逸方还破坏了事故现场,那么也会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逃逸,逃逸的一方需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同时,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将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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