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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是否一定负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必须负全责,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逃逸,逃逸方将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如果存在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逃逸方的责任。另外,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则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一条则进一步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表明,责任划分不仅仅取决于一方的逃逸行为,而是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和过错。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比例为:

  • 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无责的,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

逸行

  •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在交通事故中逃逸并不一定必须负全责,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逃逸方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逃逸方的责任可以被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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