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沿海地区有许多渔民从事捕鱼作业。根据规定,渔民需要办理相应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只要渔民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就可以成功办理许可证。许多市民对此表示疑问,关于丹东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二次修正的内容,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具体而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这些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的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一)到公海作业的;(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除此之外,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证也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也需要相应的捕捞许可证。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丹东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期限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在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需要注意的是,在禁渔期,捕捞行为是被禁止的,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以上是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规定的一些介绍。如果渔民对捕捞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