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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发的规定是什么

在丹东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规定非常严格,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申请人必须满足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的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丹东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依据《渔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凡在山东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需要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此外,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的怀卵亲体的许可证,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许可证,同样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五十七条强调,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捕捞辅助船的合法运营,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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