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渔业大国,每年有大量的船舶出海捕鱼。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捕鱼船舶需要办理捕捞许可证,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许多船员想了解关于锦州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法律依据,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锦州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而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到公海作业、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第三十条规定,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锦州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办理地点
锦州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办理地点是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该许可证的办理不收取费用,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捕鱼工具(如渔网)必须符合规定,并且在禁渔期不得捕捞。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有限,过期前需要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