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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5-04-13 18:53 发布

河池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河池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办理地点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19-21号。办理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河池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受理条件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河池居住的朋友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才能去办理这一项业务,才能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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