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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的判决书吗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赔偿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当交警部门无法明确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时,案件通常会被移交给法院处理,并由法院发布正式的判决书。那么,关于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的判决书是如何书写的呢?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具体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书来详细说明。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宣中民一终字第0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委托代理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委托代理人: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6日10时56分左右,XX驾驶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祠山岗至广德方向,当车行至S215线26KM+50M处时与路右边装西瓜的XXX发生刮擦,并同时将王*尧前方(北边)的刘*财撞倒,造成XXXXXX受伤、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审法院查明,XXX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天被转往湖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有情况及时来本院治疗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综上所述,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的判决书通常会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双方责任划分、赔偿金额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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