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航空公司对于因运力调配、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航班取消或延误,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来说,国内航空公司的延误补偿标准为:延误4-8小时补偿100元;延误8小时以上补偿200元。这些补偿是为了表达航空公司对乘客的歉意,属于赠与行为,不同于正式的赔偿。赔偿需要基于法律法规的支持,并由仲裁部门裁定。
然而,如果航班延误或取消的原因并非航空公司自身的问题,例如空管管制、机场设施问题、天气原因或航油保障问题等,航空公司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尽到一定的社会义务,如提供餐食、饮料等。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有权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尽管这里没有明确提到赔偿问题,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第一百一十三条进一步指出,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果自己的航班被取消,不仅仅意味着耽误了时间,还可能涉及到较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的利益过大,可以考虑起诉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