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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摩托车,牌号为宗申,3日晚后轮被盗。在10月下旬,我在武陵镇嘉陵摩托专卖店用那辆车换得了一辆新车,但没有过户。当时我支付给店主刘某4500元,不过收据遗失了。随后,刘某将车转让给他舅舅,他舅舅又将车卖到了凉风镇摩托专卖店,该店主又将此车卖出。最终持有者在今年11月17日在高峰镇将一位老人撞了之后弃车逃逸。

后来,交警找到了原车主我,并要求我将有关人员喊到交警队做调查。交警和受害方认为找到了责任方,便一直催促我垫付医药费,甚至扬言不给钱就会到我单位闹事。我是单位的困难职工,这让我感到十分害怕和焦虑。

请问,根据我的情况,我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律师指出,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我与事故无关,我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 如果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那么该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 如果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那么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 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那么该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 如果事故由一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各方要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如果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那么他方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若涉及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会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则会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若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会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与事故无关,那么您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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