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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出租车引发后续营运权之争吗

原告李某原是一名下岗职工,为了生计,决定购买一辆旧出租车以拉活赚钱。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出租车司机王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以1.3万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买下了一辆夏利出租车。这辆车距离报废还有一年多的时间。车款结清后,李某将车辆转让协议的复印件交给了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并继续进行营运。

随着出租车行将报废,李某得知洛阳市政府为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鼓励出租车更新车辆,并允许出租车公司以旧营运手续更新营运车辆。李某喜出望外,迅速筹集了资金,准备到出租车公司办理更新手续。然而,当他到达公司时,却被告知原车主王某已经先行申请了更新手续,并缴纳了更新车辆的订金。李某感到非常失望,于是找到王某和出租车公司进行交涉,但经过六个月的努力,仍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最终,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声称他与李某、出租车公司之间曾达成过口头协议,李某承诺在车辆报废后放弃车辆经营权,并且王某会补偿李某3000元。出租车公司则表示车辆转让协议是王、李二人之间的协议,与其无关。法院认为,王某将其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的车辆转让给李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车辆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在支付车辆转让款后,就成为了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然而,由于李某在事后没有及时向出租车公司申请变更车辆所有人,导致在车辆报废后引起了车辆牌照所有权的争议。王某辩称,双方的车辆转让协议中并没有涉及车辆报废后的经营权问题。李某则否认了王某的说法,出租车公司也未予认可。最终,法院认为,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因此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表面上是一辆行将报废的出租车的所有权问题,实际上双方争夺的是更新车辆的经营权。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了这种争议的存在。在实践中,个人要进入出租车行业,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之一:

夏利

  • 第一种渠道:出租车公司既拥有车辆产权,又拥有车辆营运权,个人只能承包车辆,双方属于承包关系;
  • 第二种渠道:公司拥有营运权,个人和公司共同出资购置车辆,双方属于融资租赁关系;
  • 第三种渠道:公司拥有营运权,车辆由个人购买,双方属于挂靠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的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三种关系。无论哪种法律关系,出租车公司都是名义上的产权和营运权的所有者,这就导致了两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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