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车本丢失时,补办的方法如下:
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包括机动车车主的身份证明、到牌照管辖区或者丢失地点的派出所开具的丢失证明、购买车辆的原始发票、机动车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随后,前往车辆管理所领取一张补证、换证的申请表,并将牌照交给车管所部门。
材料提交完毕后,可以前往业务窗口办理补领手续,并领取一张领取受理凭证。接着,需要到缴费的地方缴纳相关费用。补领、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流程一般需要一个工作日。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后,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补办行车本需要的材料包括:机动车车主的身份证明、到牌照管辖区或者丢失地点的派出所开具的丢失证明、购买车辆的原始发票、机动车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领、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内。超过检验周期的,应按机动车定期检验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