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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2025-05-24 08:58 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于2008年7月11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详细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中涵盖了多个章节,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调查、认定与复核、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以及附则。

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目的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管辖部分明确了事故处理的管辖权,包括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报警和受理部分规定了事故现场处理的具体措施,包括现场保护、拍照记录、撤离现场等。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部分明确了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情况,包括财产损失事故、人员轻微伤事故等。调查部分详细描述了事故调查的具体程序,包括现场处置、现场调查、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等。

认定与复核部分明确了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的具体程序,包括责任划分、证据审查、复核申请等。处罚执行部分规定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内容、调解结果等。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分规定了涉及外国人的事故处理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翻译服务、财产保全等。

执法监督部分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责任追究,包括警务督察、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

该规定详细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维护道路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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