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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二次饮酒驾照被吊销,提起行政诉讼再审胜诉了吗?

贺某,一名长沙市的公交车司机,某晚和朋友在便利店前喝酒,喝了半瓶125毫升的劲酒,随后驾小汽车回家时与一台停在路边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贺某认为无法证明他酒后开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他提出在回家后又喝了一杯约2两老家酿造的米酒,但这个说法没有得到充足的证据支持。刘某报警后,交警发现贺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测结果显示贺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8毫克/100毫升,根据法律规定,这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贺某不服醉驾处罚决定,将交警支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贺某在发生事故后再次饮酒缺乏充分证据,且即使他接受抽血前二次饮酒,逃避侦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身负责。贺某不服一审判决,检察院对其不起诉后,贺某认为检察院都不能认定其醉驾,凭什么交警可以认定其醉驾,于是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但达到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的,并不影响追究行政责任。

贺某仍不服判决,坚决申请再审。再审判决贺某胜诉,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和一审、二审判决。再审认为,贺某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属于较为严苛的行政处罚,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贺某在接受抽血之前分别在发生事故前后存在过两次饮酒,且第二次饮酒事实有其妻子的证人证言,事故发生时贺某是否构成醉驾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其醉驾证据不足。

本案最终以贺某胜诉告终,虽然贺某不构成醉驾的行政违法,但可以认定为酒驾,依法应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到两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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