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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了吗

2025-05-25 21:14 发布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案例来探讨交强险过期的责任归属:

在某汽车租赁公司与高先生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高先生在租赁期间内按要求代为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和车辆盗抢险,并在整个租赁期间保持这些保险的有效性。然而,高先生在租赁期即将结束时,以6万余元的价格留购了这辆车。

高先生在成为真正的车主之前,于2011年11月23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小腿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他才发现这辆车的交强险早在2011年10月15日就已经过期,且过期后没有进行续保。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各执一词。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仅适用于租赁期间。然而,交通事故发生在租赁期结束后,这意味着合同约定不再适用。法院认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而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未能履行投保义务,存在过错。

同时,作为车辆使用人,高先生在租赁期届满后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前,理应不再继续使用租赁车辆,并且在驾驶车辆时应注意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在未投保的情况下,不应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因此,高先生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也存在使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高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各承担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双方在交强险脱保问题上的共同过错,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要特别注意交强险的有效期限,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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