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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并非简单,通常需要通过实际调查取证才能做出判断:

根据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无论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还是非交通运输的人员,如果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在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逃逸。

其次,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需要考虑其主观目的。例如,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虽然发现车辆发出异常声响,但他未发现所驾车辆有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尽管如此,由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且他在发现车辆异常声响后仍驾车离开现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被认定为逃逸。

然而,存在两种情形不应被认定为逃逸:(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但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肇事者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张某因负伤在身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肇事人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逸行

总之,交通肇事逃逸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还会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来说,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依法处理事故,避免逃逸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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