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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警扣车怎么办?这里解答你的疑惑!

2025-05-28 09:56 发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交警会扣留机动车: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车辆被扣留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停车保管费、拖车费、事故施救费由谁负担?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拖车费是指交通警察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并将车辆拖移到不妨碍交通或者停车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事故施救费涉及现场进行施救、清障等行为所产生的拖车、吊车、转运、紧急抢修及现场清理等服务费用,应属事故损失,由当事方与服务单位进行协商支付,并计算在事故损失内,由责任当事方承担。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车上所载的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如果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首次鉴定期间为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为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如果当事各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交警不会因此而继续扣留车辆。当事人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车辆、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放行。

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如果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请注意,如果您的车辆被扣留,一定要及时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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