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机动车可以互换牌照,这是一项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推出的便民措施,旨在方便车主管理自己的车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这项措施允许已注册登记的同号牌种类非营运机动车,且两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均一致的情况下,申请车辆间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同一车辆只能变更一次号牌号码。
首先,互换车牌的车辆必须为同一种类型的号牌种类。例如,如果两辆车都是小型燃油汽车,那么车牌是可以互换的。但是,如果其中一辆车是新能源汽车,则不可互换。其次,互换车牌的车辆必须为非运营车辆。如果车主从事出租车行业,家里有小型燃油车型,那么将无法更换车辆的号牌。
另外,互换车牌的车辆还必须为同一辖区车管所登记的车辆。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在当地已经上牌,另一辆车悬挂的是异地号牌,这种情况下也无法进行号牌互换。
在申请变更号牌前,车主需要确保没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 机动车有抵押或质押的;
6. 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办理变更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 机动车行驶证;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签字;
6. 两车各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7. 两车原机动车号牌。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车辆管理所二分所,车辆管理所三分所,车辆管理所四分所,如果是郊区轻便摩托车号牌与其他种类轻便摩托车号牌互换的可前往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需要注意的是,除60周岁以上人员、军警人员、外籍人员等无法通过手机注册认证的特殊情形人员外,未经预约将无法在交警总队车管所二、三、四分所办理号牌互换业务。此外,已办理互换业务的号牌号码,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再次互换或者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的,自办理互换业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再次提醒,新能源车辆“z”牌应先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全面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新能源号牌换发,不可与普通汽油车办理号牌互换。因存在专用号段限制,纯电动新能源车号牌与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号牌之间不可互换。对于施工、邮政、电信等车辆,原则上仅可与本单位同种类车辆互换号牌。
领馆车辆号牌互换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后签注有“其它专用”“不准过户”“不准转籍”等字样的车辆不纳入号牌互换范围。此外,因本市特有额度政策,郊区客车与货车之间,不允许互换号牌;低速货车与轮式自行机械车之间不允许互换号牌。
总的来说,两辆机动车可以互换牌照,这项措施为车主提供了便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