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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

2025-05-28 14:31 发布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主要包括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从法律设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负有义务的角度来说,“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被害人或受损的财物作必要的救治或处理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综合上述观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作为行为,因为其存在明显的逃跑行为,但实质上逃逸行为是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并听候处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二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当逃逸行为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此时的逃逸情节就不能被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其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最后,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径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或打电话报警的,或者电话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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