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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上路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强险过期上路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公安交管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同时处以两倍于应缴纳保险费的罚款。若车主在被处罚后按照规定补办交强险,车辆将被及时退还。

另外,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公安交管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通知车主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车主需承担20元至200元的罚款。车主在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手续后,车辆将被及时退还。

交强险过期行驶的处罚力度较大,车主若在未续保的这段时间内行驶并被交管部门查出交强险已过期,将面临机动车当场被扣留,并处以两倍于应缴纳保险费的罚款。若车主在处罚后补齐手续,车辆将被及时退还。若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保交强险的落实,保监会依法对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交警及机动车管理单位依法对机动车办理交强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三十九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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