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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办?

2025-05-29 16:34 发布

消费者如果丢失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那么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九条第款的规定,消费者需要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在核对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后,会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开具发票的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消费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并配合销售方进行必要的审核。这样一来,消费者才能顺利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

此外,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因此,如果消费者在2021年5月1日之后购买了机动车,那么销售方就必须按照新的规定来开具机动车发票。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该及时联系销售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新开具发票的手续,以确保顺利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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