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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如何认定“逃逸”?

2025-05-30 14:55 发布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罪重与罪轻的判定:

虽然刑法对逃逸的立法解释较为模糊,司法解释也较为原则化,但通过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可以提高办案质量,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可以按照四步法进行。首先,判断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其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第一步就是判断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其次,判断肇事者在接受事故处理时或之前有没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解释》第三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概括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存在争议的是如何理解“逃跑”,它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跑,也包括现场藏匿等行为。行为人隐瞒肇事者身份的时间范围是从交通事故发生后到交警首次处理为止。

第三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了逃避被害方或周围群众的殴打,或者为了筹集医疗费而逃离事故现场,但这些行为在短时间内拨打110投案或拨打120抢救被害人,这些行为不能评价为逃逸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逃逸动机的认定,其前提是行为人对肇事行为具有明知。

最后,判断被害人死亡与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后,紧接着又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前者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者虽然存在逻辑上的内在关联,但在成立范围上没有交叉。

总的来说,通过以上四个步骤可以准确地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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