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其中,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同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从宽处理:
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的;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上述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总之,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司法公正。
从2024年12月10日起,新的醉驾不坐牢标准将根据血液酒精含量以及特殊情况进行调整,旨在更合理地处理醉驾案件。以下是详细的不坐牢标准: 首先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如下: 1.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50毫克/100毫升,通常不会被视为犯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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