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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被吊销吗

2025-06-06 13:15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死亡的;提出注销申请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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