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自“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其震慑作用显著,社会共识已形成,但是否处罚过重的质疑声也日益增多。
笔者认为,“醉驾从宽处理”并不是开法治倒车,而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法治进步。然而,在此过程中,还必须把握好“宽度”,防止宽容变纵容。据统计,每年有超过30万人因醉酒驾驶而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不仅尴尬,也令人深思。
一方面,许多醉驾案件并未引发交通事故,但因血液酒精含量超标而受到刑罚处罚,这有失公允。另一方面,醉驾案件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
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醉驾犯罪人情节轻微,却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的就业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一次醉驾被判刑,不仅本人可能失去工作,其子女也可能因“前科报告制度”而受到歧视,影响升学、参军和考公务员等机会。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对醉驾情节轻微的行为“网开一面”,予以从宽处理。例如,第四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第十一条规定,对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或取得谅解等情形的,从宽处理。
“从宽处理”让许多醉驾者免于刑事处罚,不仅对其工作和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还避免了“连坐”殃及亲属,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
然而,“醉驾从宽处理”也不能纵容犯罪,必须严格界定从宽处理的标准和幅度,防止情节严重的醉驾者“钻空子”。《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当罚则罚,从而有效遏制醉驾行为。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法治进步和文明提升,调整醉驾的罚则是正当其时的。期待广大驾驶人员能够读懂这份关爱,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驾驶员醉驾驾照吊销的管理机构是各地的交通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驾行为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导致驾照被吊销。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
醉驾无事故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采取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外,醉酒驾驶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如果醉酒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同样会由公安机关交通
醉驾并不一定当时就刑拘。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或者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或者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对于醉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