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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违停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25-06-06 18:06 发布

长春市对车辆违停的处罚措施分为三种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在现场,并能立即驶离,则不进行处罚;

2、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将会被处以50元罚款;

3、若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将会被处以200元罚款。这些处罚措施均不会扣分。

为了规范车辆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设有不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人行道、人行横道、施工工地等区域停放;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道、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场所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消防队前及距上述场所30米范围内,除使用上述设施者外,不得停车;

4、车辆完全停止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5、路边停车位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或装卸货物后立即驾车离开;

6、城市公交车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路段停靠和上客。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车辆可能会被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车辆可能会被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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