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十级伤残,在几个月的康复期间无法工作,这给误工费的计算带来了难题。原因在于,受害人不仅有一份固定工作,还从事着四份兼职。
2022年6月,贺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某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发生碰撞,导致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负全责,而谭某无责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谭某的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5%,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并评定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45天、营养期为60天。由于赔偿问题,谭某将贺某诉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疗费用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因谭某有多份工作,双方对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了分歧。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根据谭某近3年的银行流水来确定误工费赔偿标准。
据法院查明,谭某在2021年10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月薪为2970元。此外,谭某还在4家单位兼职会计工作,兼职时长均超过1年。事故发生后,兼职单位均出具了证据证明谭某因伤无法继续兼职工作。
法院认为,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工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贺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谭某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职会计工作收入组成,应根据其实际损失,即近3年银行流水来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贺某赔偿原告谭某各项损失共计194505.51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计算误工费时,应首先确定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应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则应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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