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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驾驶员构成“肇事后逃逸”?最高院给出6个指导案例

2025-06-07 13:44 发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刊载了6个关于认定“肇事后逃逸”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详细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驾驶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以下将对其中的几个关键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在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176号周立杰交通肇事案中,明确指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肇事人在逃离事故现场不久后即被抓获,也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若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仍然不能改变其先前的逃逸行为性质。

在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中,说明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此外,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则指出,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但未立即投案的,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跑的,也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697号王友彬交通肇事案强调,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需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最后,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788号刘本露交通肇事案和第857号龚某交通肇事案则进一步明确了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标准。

以上案例提供了具体的情况和案例分析,帮助我们在具体实践中准确判断驾驶员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这些案例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相关法律条文,还为我们提供了实际操作中的参考和指引。

关联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详细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逸行

通过这些案例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更准确地判断驾驶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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