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规定,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和明确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需要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明知。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然而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肇事者在主观上应持有故意,即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实践中,由于肇事者的供述常有反复,应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客观环境以及事故双方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判。即使肇事者未能明确认知事故的所有细节或严重性,只要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知,即可认定为明知。
其次,逃逸行为必须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行为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有机结合,二者必须统一。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绝非单纯离开现场的行为,而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比如,肇事者因受到被害者家属的威胁恐吓而暂时逃跑躲避,但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不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再次,“逃避法律追究”应作广义理解。逃逸行为不仅包括逃避应受的责任追究,也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交通肇事逃逸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情节,是因为立法者希望肇事者在事故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尽可能减少伤害。从现实情况看,逃避抢救义务比逃避责任追究更应受到法律惩罚。例如,肇事者在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其送至医院,后乘机逃走,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有人认为,逃逸仅指从事故现场逃跑,但这种观点过于狭隘。实际上,逃跑行为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肇事者未从事故现场逃跑可能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跑条件,一旦具备逃跑条件即实施逃跑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例如,肇事者因受伤无法逃跑,但后来在医院逃跑的行为,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肇事者对事故的明知、逃跑目的、逃避法律追究的广义理解以及逃跑行为的场所。通过这些标准,我们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逃逸行为通常由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实施。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引发事故责任无法明确划分的问题,还会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因此被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新交规,对于肇事逃逸的处罚如下: 首先,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
驾车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会给予严厉的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