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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库门前停车,其他人能否停放?

2025-06-11 11:44 发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其住宅和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车库业主仅对产权登记簿上所记载的车库内部享有所有权,而车库门前的空地属于整个小区业主共同共有。车库业主与其它业主的权利是平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问题。第二条指出,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屋、车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中的专有部分。

第三条则规定,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因此,车库门前的空地属于整个小区业主共同共有,车库业主不能擅自将其视为自己的专用停车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车库业主在自家车库门前停车的行为,如果影响到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活动空间等,必然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车库业主将车库腾空作为库房使用,并在车库门前停放车辆,不允许其他人停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妥善的处理方法是,车库业主应该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内,即出即走,不得在车库门前停放。车库业主不能理直气壮地将他人车辆清走,视为自己专用停车场。同时,其他业主也不应在他人车库门前停放车辆,以避免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总之,车库门前的空地属于整个小区业主共同共有,车库业主和其它业主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应将车库门前的空地视为自己的专用停车场,也不应在车库门前停放车辆,以免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车库门前停车禁止他人停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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