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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是否会被依法判拘役

2025-06-12 09:52 发布

2015年5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他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思南法院判决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5月1日19时40分,董某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从思南城东白沙井村前往城西明星宾馆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河东村太平关路段时,右侧倒车镜将行人汪某某刮擦致伤。事故发生后,董某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继续前行约三百米后被当地群众拦截并报警。

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过血液检测,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9mg/lOOml,远超法定标准。法庭审理认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以上,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将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从重处罚。此外,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驾驶行为,以及在高速公路上、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逸行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醉酒驾驶并逃逸的行为,法律将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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