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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交警罚单

2025-06-16 08:38 发布

交通警察开具罚单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当事人需要在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对于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如果他们没有异议,罚款可以在现场缴纳。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警察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告知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如果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罚款在20元(含)以下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没收。现场收缴罚款时,交通警察必须向当事人提供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收缴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所属单位。单位应当在收到交通警察上缴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向征稽机构缴纳罚款。

如果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吊销,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处罚决定移送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当事人若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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