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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5-06-17 10:58 发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档次,其中第二档次和第三档次都涉及逃逸情节。逃逸情节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需要满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其次,从客观条件出发,判断肇事者在接受事故处理时或之前有没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解释》第三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定义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一定义虽然具有高度概括性,但并没有明确逃跑的时空因素。因此,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逃跑行为的本质,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以及现场藏匿等行为。

第三步,从主观条件出发,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了逃避被害方或周围群众的殴打,或者为了筹集医疗费而逃离事故现场等行为,这些都不能评价为逃逸行为。《解释》第三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义务而逃跑。

最后,从排他条件出发,判断被害人死亡与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判断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逃逸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逃逸行为是否导致了被害人死亡。

逸行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准确认定需要从前提条件、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排他条件四个步骤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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