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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如何制定的?

2025-06-20 10:12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于2008年7月11日通过,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该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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