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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的使用年限如何计算

2025-06-21 08:08 发布

汽车的使用年限是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开始计算的,但若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则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对于出租客运汽车,小型、微型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为10年,大型为12年。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教练载客汽车中,小型使用年限为10年,中型为12年,大型为15年。公交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而大、中型的为15年。专用校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20年。

对于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年限为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年限为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的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半挂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营运载客汽车在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摩托车在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以下情况下,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 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以上规定为汽车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和安全技术检验要求,对于车主来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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