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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被认定?

2025-06-22 11:05 发布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需满足两个条件:在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

具体来说,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包括:

  • 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 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
  • 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潜逃藏匿”的具体情形包括:

  • 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报警,留在现场围观,不接受警方调查;
  • 肇事者找人冒名顶替;
  • 肇事者将伤者送至医院后离开,未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 非驾驶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
  • 肇事者因害怕被打等原因离开现场后,未立即报警或报警后失联;
  • 其他潜逃藏匿的情形。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

  • 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 为及时抢救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离开现场,及时报案并接受调查的;
  • 为履行救治义务,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并留下真实信息并按时返回的;
  • 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且无法报案而离开现场,委托他人报案或具备条件后报案并接受调查的;
  • 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离开现场,但及时报案并接受调查的;
  • 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但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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