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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超载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2025-06-22 11:05 发布

营运车辆超载的处罚规定如下:

驾驶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驾驶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扣6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保监会原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超载可以拒赔,但超载并不是一个可以拒赔的万能理由。若行人违规在先,事故主要责任方是为了避让行人才导致事故发生。超载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超限运输车辆罚款的标准如下: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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