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涉及罪重与罪轻的判断。当前,刑法对逃逸缺乏具体解释,而司法解释又较为原则和抽象,再加上理论上的解释多种多样,使得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复杂且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准确认定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判断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其中第二档次和第三档次的法定刑分别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有关。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了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构成基本犯的条件。
第二步,判断肇事者在接受事故处理时或之前有没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跑的时间与场所具有紧密联系,逃跑行为不仅限于从事故现场逃跑,还包括其他场所如等候事故处理的场所、抢救伤者的医院等。逃跑行为包括积极形态(逃离现场)和消极形态(现场藏匿),其本质是隐瞒肇事者的身份。
第三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客观相一致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评价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是犯交通肇事罪后逃避法律义务,包括抢救被害人和配合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责任归结的义务。行为人只要具有逃避抢救被害人或肇事责任归结的主观目的,就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定义。
第四步,判断被害人死亡与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可能存在内在关联,但两者在成立范围上不存在交叉。因此,通过前三步的判断仍不能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进行第四步的判断。
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包括:逃逸碾压、挤压直接致死或逃逸拖拽过程中造成全身多处或大面积的挫擦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则要求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能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准确认定需要从肇事行为、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和被害人死亡与隐瞒肇事者身份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判断,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个案中的公平正义。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判刑标准明确指出,如果肇事者的行为未达到逃逸或特别恶劣情节,则需承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那些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肇事者,法律规定的处罚则更为严厉,可判处3年至7年不
当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如果未造成重大伤害,将面临15天以下拘留,同时扣证并处以200至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并致人死亡且逃逸,将面临3至7年有期徒刑,吊销驾照,且终身禁止驾驶。对于逃逸致人
撞车逃逸的处罚是严厉的,如果事故没有构成犯罪,罚款金额在两百元至两千元之间。但如果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肇事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会面临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在肇事逃逸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救助基金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