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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2025-06-24 09:58 发布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些等级的划分是相互对应的,例如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交警通常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责任,以下是具体的判定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1、追尾前车的,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变更车道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3、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左转车承担全部责任。

6、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右转弯的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7、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转弯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无障碍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上坡车承担全部责任。

10、逆向行驶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1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1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超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3、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超车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4、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超车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5、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掉头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6、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掉头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7、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违规使用专用道的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8、驶入禁行线的,驶入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9、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停车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违规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1、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违反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2、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违反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3、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开车门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4、因溜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溜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5、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6、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7、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8、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9、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1、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2、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2、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四、非接触型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是一方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应当对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二次碰撞责任划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是指虽然损害原因、损害后果明确,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无法查证。故法律推定各侵权行为人负同等过错及原因力,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二次碰撞无法查明每次碰撞责任大小的,推定两次作用力效果相当,应当平均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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