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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回被扣押的车辆

2025-06-24 15:35 发布

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后五日内,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应尽快前往领取车辆。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前来领取车辆,车辆将被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如果公告期满后车辆仍未被领取,将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提供合法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这样才能成功取回车辆。需要提供的合法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情况;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况;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

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车辆超载的情况;

机动车涉嫌拼装或者符合报废标准的情况;

未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经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情况;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情况;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依法扣留事故车辆的情况。

如果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拆除,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报废。涉及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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