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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碰撞不知情是否算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2025-06-25 18:20 发布

法律分析显示,不知情的轻微碰撞并不算作肇事逃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不知情自然也就不存在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在交通事故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指出,对于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行为人具有逃逸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将被处以同样罚款。如果行为人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

法律分析指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两个关键标准是: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根据这两个标准,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可作如下认定:

1、使用以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未经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未尽注意或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以车辆驾驶为职务的雇员在受雇用期间,因实施雇用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或出租车辆,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出借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给他人承包期间,承包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7、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人在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购买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8、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车辆买受人或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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