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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

2025-06-26 10:09 发布

具体来说,责任承担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通常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即使机动车未完成过户手续,受让人也需承担责任。

另外,对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双方都需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包括其他特殊规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不足,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双方都要对损害承担责任。

在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行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如果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后,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他们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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