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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事故中后车责任认定为何会“同案不同责”

2025-06-27 18:14 发布

假设甲、乙两车先后碾压致一人死亡,甲、乙均被认定为全部责任。有人认为,乙车肇事时碾压的可能是尸体,而不是活人。因此,乙车的肇事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可能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乙车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排除乙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乙车涉嫌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可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认定乙车无罪,仅对乙车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另一些人认为,甲车、乙车的肇事行为是独立的,且均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共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乙车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种观点得到了司法人员的支持,包括法官。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通过梳理案例,可以发现,在连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后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同案不同责”的现象。

例如,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1号车撞倒被害人,随后2号车、3号车、4号车先后碾压。1号车被认定为主要责任,2号车、3号车、4号车分别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由于三辆后车肇事司机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

在另一起案件中,1号车刮碰被害人,随后2号车、3号车先后碾压。1号车被认定为主要责任,2号车和3号车分别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由于两辆后车肇事司机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

这些案例显示,后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了“同案不同责”的现象。这种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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