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雇员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将其视为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在2017年度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今年取得了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根据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的个税起征点为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有车船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具体标准和要求见通知附件。
在日常经营中,小企业主们有时可能会面临发票遗失的困境。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应对策略,帮助您从容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 一般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客户需提供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
当企业购置二手车面临发票缺失的情况,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如果发票未能取得,可以采取预付账款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 - 购车费用 贷:银行存款 / 现金 后续,当发票到位时,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借:固定资
在处理发票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在对方未重新开具发票之前,务必不要使用原发票进行上牌操作。这是因为,一旦使用原发票上牌,车辆信息将可能被错误地进入过户流程,这不仅会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还可能产生昂贵的过户费用。 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