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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有何区别?

2025-06-30 09:57 发布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不仔细区分的话很容易混淆。我们从多个方面详细对比这两种税收,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区分它们:

车辆购置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具体日期以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已经缴纳过车辆购置税的二手车,不需要再次缴纳。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依照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车辆、船舶: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车船税的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包括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船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江苏省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此外,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都有减半征收和免征的政策。例如,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自2014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车船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可以减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免税的,可以免征车船税。

江苏省内的公共交通车船、校车、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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