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需向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需取得许可,并符合以下条件:车辆需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已通过机动车检验并注册登记;有持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购买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若不批准,将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的申请和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需向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需取得许可,车辆需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已通过机动车检验并注册登记;有持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购买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若不批准,将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