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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占道经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5-07-01 17:43 发布

依据《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行为,将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如果确实需要进行上述行为,必须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具体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例如,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防盗窗、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此外,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将处以500元至2500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将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对于车辆占道经营,若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将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将处以500元至2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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