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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驾校学员撞车身亡,教练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5-07-01 18:59 发布

教练徐某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发当天,廖某、王某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科目二练习。然而,在练习过程中,廖某因未将油门踏板限位装置设置在正确位置,并且未督促学员系好安全带,导致车辆加速失控,冲入绿化带,撞断树木,最终撞到公司食堂外墙。

事发后,徐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医疗急救电话,但廖某和王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根据《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类似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此案揭示了驾校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有专家建议,驾校可以对培训车辆进行安全改造,例如增加高低档,使学员无法在误操作的情况下加速。还可以增加自动离合器,降低初始动力。同时,教练应确保学员在训练过程中系好安全带,并且在必要时,教练也应坐在副驾驶位上进行监督。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驾校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强化教练员的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教学安全和质量。同时,学员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驾驶过程中,每个人的驾驶技能和经验不同,有的适合驾驶大货车,有的适合驾驶私家车或摩托车。因此,驾校和教练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针对学员的不同情况开展个性化教学,确保学员能够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

驾校应该吸取这次事件的教训,加强教练员的职业素养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学员在训练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指导和保护。只有这样,学员才能在日后上路行驶时,真正实现平安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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